(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民政府
2009年3月22日 睢发[2009] 31号)
为进一步加强村(社区、居委)干部(以下简称村干部)队伍建设,改进村干部作风,切实树立村干部的良好形象,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在全县村干部中实行工作日禁酒。
一、禁酒对象
各镇(开发区)村干部,包括书记、主任、会计、计生专干、治调主任。
二、禁酒种类
各类白酒、啤酒、果酒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。
三、禁酒规定
1、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;
2、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四、处罚规定
1、对违反工作日禁酒规定的村干部,一律先免职或罢免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各镇(开发区)自行查处的,在本辖区内曝光;县禁酒办查处的,在全县范围内曝光。对因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者,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。
2、各镇(开发区)禁酒办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禁酒规定的村干部。如查处不力,一年内被县禁酒办直接查处三次以上(含三次)的,取消该镇(开发区)当年综合性评先资格,并根据《领导干部问责办法》进行问责。
五、加强领导
各镇(开发区)要成立落实工作日禁酒规定领导小组,下设禁酒办公室,设立举报电话,负责处理该行政区域内的禁酒工作,接受社会监督。各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开发区党工委分管同志要采取严格措施,建立常态问责机制,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。对各镇(开发区)自行查处村干部违反禁酒规定行为的,县委、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。各镇(开发区)禁酒办要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,认真落实县禁酒办交办的有关群众举报投诉,并及时向县禁酒办报告落实和查处情况。
县禁酒办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对本辖区内村干部违反禁酒规定行为隐瞒不查、瞒报不处的镇(开发区),按照《领导干部问责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追究该镇(开发区)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,并公开在全县范围内曝光。县新闻中心、电台、电视台要及时做好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。
六、本规定由县落实工作日禁酒规定领导组负责解释。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