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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睢宁县委 睢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村干部实行禁酒的规定
发布日期:2009-3-27 8:40:00

各镇党委、政府,县经济开发区:

为进一步加强村(社区、居委)干部(以下简称村干部)队伍建设,改进村干部作风,切实树立村干部的良好形象,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,在全县村干部中实行工作日禁酒。

一、禁酒对象

各镇(开发区)村干部,包括书记、主任、会计、计生专干、治调主任。

二、禁酒种类

各类白酒、啤酒、果酒及其他含酒精性饮料。

三、禁酒规定

1、严禁在工作日午间饮酒;

2、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。

四、处罚规定

1、对违反工作日禁酒规定的村干部,一律先免职或罢免,情节严重的,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。各镇(开发区)自行查处的,在本辖区内曝光;县禁酒办查处的,在全县范围内曝光。对因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者,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。

2、各镇(开发区)禁酒办负责查处本辖区内违反禁酒规定的村干部。如查处不力,一年内被县禁酒办直接查处三次以上(含三次)的,取消该镇(开发区)当年综合性评先资格,并根据《领导干部问责办法》进行问责。

五、加强领导

各镇(开发区)要成立落实工作日禁酒规定领导小组,下设禁酒办公室,设立举报电话,负责处理该行政区域内的禁酒工作,接受社会监督。各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和开发区党工委分管同志要采取严格措施,建立常态问责机制,认真抓好规定的贯彻落实。对各镇(开发区)自行查处村干部违反禁酒规定行为的,县委、县政府将给予表彰奖励。各镇(开发区)禁酒办要积极受理群众举报投诉,认真落实县禁酒办交办的有关群众举报投诉,并及时向县禁酒办报告落实和查处情况。

县禁酒办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。对本辖区内村干部违反禁酒规定行为隐瞒不查、瞒报不处的镇(开发区),按照《领导干部问责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追究该镇(开发区)有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,并公开在全县范围内曝光。县新闻中心、电台、电视台要及时做好正反典型的宣传报道工作。

六、本规定由县落实工作日禁酒规定领导组负责解释。

七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○○九年三月二十三日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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